上证发〔2015〕9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配合证券市场指数熔断机制的实施,保障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期权试点业务中与证券市场指数熔断相关的交易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证券市场发生指数熔断导致合约标的暂停交易的,相应合约品种同时暂停交易;合约标的恢复交易的,相应合约品种同时恢复交易。
二、证券市场指数熔断于14:57前结束的,相应合约品种暂停交易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撮合,此后进入连续竞价交易阶段。
三、证券市场指数熔断于14:57至15:00前结束的,相应合约品种暂停交易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恢复交易时不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撮合,直接进入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收盘前1分钟内不接受撤销申报。
四、证券市场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相应合约品种暂停交易期间不接受交易申报,仅接受撤单申报以及备兑锁定或解除锁定、行权等非交易申报。
相应合约品种当日不再恢复交易,不进行集合竞价撮合。
五、因证券市场发生指数熔断导致合约品种暂停交易期间和恢复交易时的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六、期权交易达到《期权交易规则》规定的合约熔断标准进入集合竞价期间,证券市场发生指数熔断的,相应期权合约直接进入由指数熔断引起的暂停交易阶段。
七、本所对期权交易采取暂时停止交易、临时停市等风险控制措施期间,证券市场发生指数熔断且持续至前述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期间届满后的,相应合约品种自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期间届满后,再进入由指数熔断引起的暂停交易阶段。
因证券市场发生指数熔断导致合约品种暂停交易期间,本所决定对期权交易采取暂时停止交易、临时停市等风险控制措施的,相应合约品种根据本所公告的时间进入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阶段。
八、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因证券市场发生指数熔断持续至收盘导致相应期权合约当日未恢复交易的,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顺延至期权合约恢复交易首日,期权合约于恢复交易首日到期并进行行权。
九、期权合约行权交收日,因证券市场发生指数熔断持续至收盘导致相应合约标的当日未恢复交易,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对行权交割中应交付合约标的的不足部分,按照以下行权现金结算价格的计算公式,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交易所交易基金前一交易日单位净值×(1+对应指数当日涨跌幅)。
上述公式中,对应指数当日涨幅取正值,当日跌幅取负值。
十、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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