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客服电话:  400-700-5186

关于加强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管理和FATF公布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客户管理的风险提示

[收藏本页面] [ ] [打印]

近年来,部分跨国金融机构因未严格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管理,或不符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针对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规定而被处以巨额处罚。为避免类似事件在我国发生,各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加强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管理,强化对来自FATF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客户的管理,准确识别风险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一、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和FATF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范围

(一)联合国安理会发布且得到中国政府承认的制裁决议所列个人或实体名单。获取方式:登录联合国安理会中文版网站(网址为http://www.un.org/zh/sc),在“附属机构”项下的“制裁委员会”栏目下查看针对不同国家的制裁委员会的详细内容以及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综合名单。

(二)FATF公布的高风险和其他监控国家或地区名单。获取方式:登录FATF官方网站(网址为http://www.fatf-gafi.org/ ),在“Countries”项下的“High-risk and other monitored jurisdictions”栏目中获取最新的名单信息。

二、风险提示

(一)义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名单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名单库维护工作,确保及时更新名单库内容。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名单更新后,义务机构应立即针对本机构的所有客户以及上溯三年内的交易启动回溯性调查;对属于名单范围的实体或个人,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银发〔2017〕187号)的规定。

(二)义务机构与境外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应准确识别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状况。如果客户或其受益所有人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义务机构应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审查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的目的、性质,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发现可疑情形时应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应拒绝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发生交易。

(三)义务机构不得依托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四)如果已经与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机构建立代理行关系,义务机构应进行重新审查,必要时终止代理行关系。对于在高风险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义务机构应提高内部监督检查或审计的频率和强度,确保上述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洗钱风险提示转发至辖区内法人金融机构(金融集团)、非银行支付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

免责申明:

本报告版权归“浙商期货”所有,未经事先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形式的发布、复制。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浙商期货”,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删节和修改。本报告基于我公司及其研究人员认为可信的公开资料或实地调研资料,但我公司及其研究人员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且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可能会随时调整。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达意见不构成投资、法律、会计或税务的最终操作建议,我公司不就报告中的内容对最终操作建议做出任何担保。我公司的关联机构或个人可能在本报告公开发布之前已经使用或了解其中的信息。

相关信息
上一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 下一篇:提升全球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合规水平:持续性进程

客服热线

400-700-5186

客服中心

客服 : 374376397

    
                

下载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