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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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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1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 四川宜宾周某乙毒品洗钱案

● 基本案情
该案是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调查余某、周某甲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发现的洗钱线索。2012年8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判余某、周某甲等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周某乙因清洗毒资27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 洗钱手法
一是提供银行账户,办理定期存款。周某乙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供余某、周某甲存取资金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办理定期存款。代其保管资金,掩饰资金真实来源。二是现金携带出境。周某乙接到周某甲的通知后将款项转到刘某银行账户,再由刘某取现带到缅甸交余某和周某甲,协助其转移毒资。三是买房买车。周某乙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购买门面、住宅及车辆,转换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


案例二 广西梧州某桂涉黑洗钱案

●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对岑某意等63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梧州市公安局商请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从资金交易方面协助认定犯罪性质。经查,从2010年开始,以岑某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高额收益。为使收益合法化,岑某意安排其弟岑某桂统一管理。岑某桂明知财产性质,仍以其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并试图通过投资砖厂、松脂等生意将犯罪所得合法化。2014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判决岑某桂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 洗钱手法
一是利用现金洗钱。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岑某桂帮助其兄岑某意管理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收益,平均每天至少去岑某意出租屋领取现金一次,每次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需要使用时再由岑某桂提供现金。二是利用银行账户洗钱。岑某桂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为岑某意保管非法收入,累计涉及现金600万余元,并向梁某等账户转账40万元用于投资。三是利用投资洗钱。梁某协助岑某意以其个人名义将资金投资到松脂、林木、砖厂等行业做生意,由岑某桂负责公司财务,进行现金交接及银行转账。
 

案例三 湖北王某贪污洗钱案

● 基本案情

该案系湖北省检察机关在办理徐某贪污受贿案件时,发现王某协助徐某(外逃)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具有明显的洗钱行为,遂向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通报了案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针对徐某外逃情况,专门向检察机关宣讲反洗钱法律法规中关于判定洗钱罪的司法解释,并积极开展资金交易协查,协助分析案情,最终有效推动当地人民法院在上游犯罪主体外逃、尚未审判的情况下对洗钱犯罪分子判处了洗钱罪。2013年7月21日,湖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

● 洗钱手法

一是盗用他人证件开立账户,帮助徐某转移转化贪污贿赂所得。二是专门成立北京某投资公司和北京某广告公司,用于投资和划转资金。三是虚假投资改变资金性质。王某以投资保税区工程项目为由开设银行验资账户,并将1500万元从北京某投资公司汇至验资账户,后又以投资项目取消为由收回投资款,掩饰该笔资金为贪污贿赂所得的性质。四是购买房产并租赁盈利。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在北京购买房产5套,支付房款981万元,并将房屋出租获取收益。五是投资信托理财产品。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在北京某信托公司购买为期18个月的股权收益的理财产品1600万元。六是以投资实业为名实施借贷。王某以北京某投资公司名义与北京某广告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680万元借给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款项由北京某广告公司代为支付。当日与徐某关系密切的商人吕某将行贿款700万元汇至北京某广告公司,王某随即通过网银从北京某广告公司汇给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680万元。


案例四 安徽合肥汪氏家族清洗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案

● 基本案情

该案由某商业银行安徽分行上报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触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后,立即开展反洗钱调查,发现该线索与全国首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主体“汪某中”存在密切关联,具有重大洗钱犯罪嫌疑,遂将线索移交安徽省公安厅,并开展案情会商、协助调查工作,为案件的成功侦破提供重要支持。2012年7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汪某益等3人犯洗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5年不等,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3500万元。该案为我国宣判的首例证券业洗钱案。
● 洗钱手法

一是利用家族成员,分散转移资金。2008年,汪某中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调查之初,即利用多名亲属协助分散转移资金,被利用转移资金的账户多为汪某中家族成员在各银行开立。二是不计成本跨行取现、异地取现、网银转账。汪某益、汪某华等在转移非法资金过程中使用的银行卡开立在多家银行多个省市的分支网点。同时,发生多笔百万元以上的异地大额现金存取交易,直接采取“人携钱走”的方式转移资金。三是利用银证转账功能,通过股市清洗资金。汪某益接收汪某中7000万元资金后,全部转入其证券账户并分散转出。四是借基金会之名,掩饰转移非法所得。2008年,汪某中以支持教育事业为名,设立基金会。2018年6月,基金会收到他人3300万元转账后,立即以网银方式分33笔、每笔100万元转出至汪某益等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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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王某利用人寿保险洗钱案
●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称王某趸交保费2.65亿元,与其身份不符,资金来源不明,涉嫌洗钱。经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监测,王某及其多个交易对手均具有大量银证转账记录和证券交易记录,且王某在2017年曾因操纵市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处罚,初步判断王某及其交易对手合谋操纵证券市场,遂向公安机关进行通报。经证监会立案调查,发现王某向刘某出借资金,刘某利用实际控制的基金专户操纵6只股票,违法牟利772.21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2316.62万元

● 洗钱手法

短期内趸交多份巨额保险,保费来源为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资金交易记录显示,王某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在5家保险公司累计投保约3.19亿元,超出正常保障需求,其投保行为的实质是转换违法所得的形式,属于典型的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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