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4号
当事人:
吉怡,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1983年出生。
谢晓毛,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1955年出生。
沈伟文,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1985年出生。
2022年5月至6月,沈伟文借用吉怡的账户,约定与谢晓毛账户在我所期货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牟取不当利益,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则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则之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谢晓毛、沈伟文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谢晓毛、沈伟文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3.给予吉怡警告处分,并要求其加强对自身账户的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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