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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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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4、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

    5、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6、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

    7、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免责申明:

本报告版权归“浙商期货”所有,未经事先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形式的发布、复制。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浙商期货”,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删节和修改。本报告基于我公司及其研究人员认为可信的公开资料或实地调研资料,但我公司及其研究人员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且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可能会随时调整。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达意见不构成投资、法律、会计或税务的最终操作建议,我公司不就报告中的内容对最终操作建议做出任何担保。我公司的关联机构或个人可能在本报告公开发布之前已经使用或了解其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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